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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私车公用各地税务执行口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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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方式的改进,目前,“私车公用”已经成为常态,其中的税收问题不容忽视,比如: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是企业支出还是个人消费?私车公用到底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很多财务人员都存在困惑,同时各地对于私车公用的口径也不尽相同,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什么是私车公用?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私车公用”税务风险分析


二、私车公用涉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


对于私车公用发生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口径不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规定:

 

1、可以扣除

 

山西

问: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在企业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9-04-06

 

江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湖北

问:私车公用签订了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对于个人部分要为公司开具租赁发票,个人涉及到那些方面的税款要交纳,针对这一情况公司要交什么税?

答:个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公司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据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西

问: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入成本?维修费和保险如在合同列明是否可以入成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厦门:

问: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河南

问:公司目前由于车辆不足,出差人员驾驶自有车辆出差时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以及停车费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需要签订租车协议吗,能否签成0元租车协议,然后以固定额度的百公里油耗进行报销是否可行?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0-08-14

 

肇庆

问:假如公司内部员工有3辆车跟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协议仅限规定油费,过路费,车辆保养维修费实报实销(不包含保险、违章等),且不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和租金,这样子是否可以按正常费用报销流程处理,员工个人不涉及个税问题?公司也可按相应的费用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车辆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是按“财产租凭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大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陕西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03-07

 

河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京地税企[2003]646号全文废止

 

2、不可以扣除

青岛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 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各地的口径,我们知道,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方面取决于当地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与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息息相关。最后三个提醒送给大家:

一是要签订协议。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

二是要建立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同时,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三是要规范核算。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不同的私车公用处理方式,企业员工取得私车公用相关的租赁费、私车公用补贴及费用报销,个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补贴及费用报销形式:可扣除一定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纳税

按月发放--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非按月发放--分解并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

 

对于补贴,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小编梳理的“6类补贴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大家可以点击蓝字温故学习!


2、财产租赁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各地规定:

 

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山东:

关于山东省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风险提示!尊敬的会员朋友:您好!近日有会员朋友咨询山东省公司为员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是否可以继续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过我们查询政策依据以及与相关部门落实,现明确:答: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文件已于2018年5月14日废止,因此现在对于公司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原有不超过限额标准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果继续执行公务通讯补贴300元,500元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将面临被税务稽查风险!


增值税


1、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说明500元以下个人可不提供发票,500元以上需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进项税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私车公用常见的3种处理方法



“私车公用”作为开发间接费核算的常见问题之一,你是否搞清楚了呢?开发间接费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是否同样引起你的重视呢?《税苑微课》《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王老师将开发间接费作为扣除业务的系列,着重强调了私车公用、工程部人员社保、招待费核算等常见风险问题。如果您对这些问题还有疑问,赶快加入《税苑微课》吧!同时,王老师呕心力作的土增清算配套书籍《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已在近期重磅上线,书籍中也有对私车公用税务风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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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官网、税台、金穗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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